原文内容: “五、资格审查、评审标准及相关说明”第1款中“特地资格条件”“律所资格(1)供应商隶属的律所应是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,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达10家分所及以上”。
修改为:此条取消。
原文内容: “五、资格审查、评审标准及相关说明”第1款中“特地资格条件”“律所资格(2)供应商执业律师人数应达200人以上”。
修改为:(1)供应商执业律师人数应达50人以上。
其余不变。
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
2022年8月19日